历史唯物主义(historical materialism)历史唯物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和认识、改造社会的一般方法论。亦称唯物史观。
历史唯物主义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他们称它为“唯物主义历史理论”或“唯物主义历史观”。恩格斯1892年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书英文版导言中用“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名词来表述这一科学的社会历史观。 列宁称历史唯物主义为 “科学的社会学”,“唯一的科学的历史观”和“社会科学的唯一科学方法即唯物主义的方法”。E.伯恩斯坦等则把它修正为经济唯物论。
历史观是人们对于社会历史的根本见解。在历史唯物主义诞生以前,人们总是从神的意志、卓越人物的思想或某种隐秘的理性,即从某种精神因素出发去解释历史事件,说明历史的发展。其结果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资产阶级历史观用“人”的观点解释历史,比起中世纪用神的意志说明历史的神学观点是一个重大进步。但它所理解的人是一种抽象的人,即脱离历史发展条件和具体社会关系、孤立地站在自然面前的生物学上的人,或失去感性存在的玄虚的“自我意识”。从这种抽象的人出发,必然把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归结为人类的善良天性或者神秘的理性。这仍然是用非历史因素、人们想象和思考出来的东西去解释历史,因而不可能正确地认识历史以及历史研究的对象。
历史唯物主义用以观察社会历史的方法与以前一切历史理论不同。它承认历史的主体是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但历史唯物主义所说的人不是处在某种幻想的与世隔绝和离群索居状态的抽象的人,而是处于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现实的人无非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人格化,他们所有的性质和活动始终取决于自己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只有从那些使人们成为现在这种样子的周围物质生活条件去考察人及其活动,才能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描绘出人类发展的真实过程。历史唯物主义考察问题的方法明确规定,它的研究对象是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以社会生活某一局部领域、某一个别方面为对象的各门具体社会科学不同,它着眼于从总体上、全局上研究社会的一般的结构和一般的发展规律。它的任务就是为各门具体的社会科学提供历史观和方法论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关系原理
这一原理划清了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的根本界限,阐明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作用的原理,为认识社会历史和社会生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指导。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它是回到和解决所有社会历史问题的出发点,是一切有关社会历史学说和理论的基石;能否在实践基础上正确解答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问题,是划分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标准。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首先,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第一,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内容的客观来源,社会意识是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及其条件的主观反映。从本质的和最终的意义上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第二,社会意识最切近的来源是人类的物质实践,实践的能动性决定了意识反映的能动性。所以,社会意识根源于社会存在,实质是指对以实践为基础的现实世界的反映。第三,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决定了社会意识的变化发展。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社会意识也必然相应的或迟或早地发生变化。
其次,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主要是指社会意识在反映社会存在的同时,还有自己特有的发展形式和发展规律。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突出地表现为,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主要表现是:第一,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平衡性。第二,社会意识各种形式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且各有其历史继承性。第三,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最突出表现。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首先,任何社会意识都不会凭空出现,只能是适应一定社会物质生活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因而它必然具有满足这些需求的功能和作用,能够转化为物质力量并作用于社会存在、影响历史的发展。社会意识反作用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社会存在发展的基本趋势,决定于它赖以产生并为之服务的经济基础的历史地位。进步性质的社会意识,为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服务,推动社会历史发展;落后性质的社会意识维护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落后经济关系,阻碍社会历史发展。其次,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是通过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实现的。因为思想本身并不能实现什么,要实现思想就要诉诸于实践。而实践的主体从来都是人民群众。这就说明,一种社会意识发挥作用的程度及范围大小、时间久暂,同它实际掌握群众的深度和广度密切联系在一起。掌握群众越多,往往发挥作用就越大;反之亦然。再次,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要真确而充分发挥社会意识的作用,还有赖于社会文化建设特别是先进文化的建设。在当代中国,加强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先进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就要发展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我国和全人类的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二、社会基本矛盾原理
这一原理阐明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矛盾,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要求的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从而正确地回答了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发展及其怎样发展的问题。它要求人们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去认识和改造世界,要求无产阶级政党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制定正确的纲领、路线和方针、政策,争取实现社会进步和人类解放。
物质生产及生产方式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
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它包括人们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
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物质生产及生产方式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物质生产及生产方式之所以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是因为:第一,物质生产及其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其他一起活动的首要前提。第二,物质生产及其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的结构、性质和面貌,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第三,物质生产及生产方式的变化发展决定整个社会历史的变化发展,决定社会形态从低向高的更替和发展。
这一原理说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首先是物质生产的发展史,是生产方式的发展史,因而首先是物质资料生产者的历史。探讨研究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社会的思想和观点中去寻找,而应道首先到经济生产领域去寻找。从这一原理出发,历史唯物主义坚定地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所谓“英雄史观”,是非科学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同时,依据这一原理,马克思主义政党才能够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战略和策略。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原理
生产力是人类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改造和影响自然并使之适合社会需要的物质力量。它是人们解决社会同自然矛盾的实际能力。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展开为一个过程,表现为两者的矛盾运动。这种矛盾运动中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是生产关系一定要是和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亦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
从内容方面上看,这一跪了概括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第一,生产力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的产生及其性质,决定它产生后变化发展的方向和形式。首先,历史上的各种生产关系都是适应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可见,生产状况是生产关系形成的客观前提和物质基础。其次,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及其方向和形式。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产物,只有当它为生产力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时才能够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本适合生产力状况的生产关系便由新变旧,走向自己的反面。“为了不致失掉文明的果实,人们在他们的交往方式不再适合既得生产力时,就不得不改变他们继承下来的一切社会形式。”即变革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第二,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时,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反之将起着阻碍作用。当然,在现实中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反作用的实际过程和情形是十分复杂的。一种新生产关系,总体上基本适合生产力发展,但并不排除某些环节或方面不适合生产力状况而阻碍其发展;一种旧生产关系,总体上基本不适合生产力发展,但不能排除生产关系某些环节或方面的调整和改革,从而暂时地、局部地对生产力发展具有刺激作用。生产关系落后于生产力会阻碍其发展;由于人为的原因使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水平也会阻碍其发展。不仅如此,在一定条件下,“当着不变更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变更就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些都是生产关系反作用的种种表现。
从形式上看,这一规律表现为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总是从基本相适合到基本不相适合,再到基本相适合;与此相适应,生产关系也总是从相对稳定到新旧更替,再到相对稳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这种矛盾运动过程循环往复、不断发展,推动社会生产、进而推动整个社会走向高级阶段。
理解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这一规律的实现过程,关键在于正确把握生产力不断发展的总趋势与生产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人类物质文化的需求不会停留在某一水平,而是不断发展的;人们追求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制度特别是经济制度的合理完善,也是永恒的。这些,规定了生产力不可遏制发展的总趋势。
生产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主要是指:相对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一定历史阶段上生产关系的基本社会性质有条件的、相对的稳定不变。有时人们会问:既然生产力状况决定生产关系,为什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不是“水涨船高”地相应发生变化,以至最后发展到同生产力相对抗的情况呢?原由就在于两者的内在关系:第一,新的生产关系的相对稳定,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这种生产关系在它刚刚产生以及此后一段时间内,对于生产力的适应性有一定幅度空间,为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留下了广阔的余地。这时,生产关系的相对稳定是生产力发展所必需的。同时,新的生产关系自身也有一个完善的过程。这种完善过程基本上同它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幅度是“同步”的。它达于完善的极限,也就穷尽了它的适应幅度。因此,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生产关系的相对稳定性,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条件。相反,如果这时人为地变动生产关系的相对稳定状态,其结果必然是破坏生产力的发展。第二,旧的生产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其深刻根源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生产关系的基本性质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决定的。谁占有了生产资料便在社会生产中居支配地位,并据以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保持生产关系的相对稳定,是相应的统治阶级生存的基本依据,是它的根本利益所在。失去了这种生产关系,不仅使统治阶级失掉其根本的物质利益,而且无疑等于宣告这一统治阶级的灭亡。因此,即使到了生产关系已不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地步,旧的统治阶级为着自身的存在和利益,总是要利用一切能够利用的社会力量和办法(例如改良),拼死维护旧有生产关系的基本性质,使其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对稳定性。但是,随着新的生产力的形成和社会革命的到来,旧生产关系灭亡和新生产关系诞生都是不可避免的。在这里,新陈代谢的规律同样是不可抗拒的。
可见,生产力不断发展的总趋势与生产关系相对稳定性的内在关系,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的发生及其规律性运动过程的基本原因和关键环节。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规律原理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规律,是社会发展的又一基本规律。经济基础是指由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政治组织等两部分构成。在整个上层建筑中,政治居主导地位,国家政权是核心。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即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的基本含义是:经济基础状况决定上层建筑的发展方向,决定上层建筑相应的调整或变革,而不允许上层建筑长期落后于或不适应自己的发展;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也必须取决于和服从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客观要求,而不允许上层建筑脱离自己的发展道路和水平。
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概括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基本内容。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首先,经济基础的需要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具有根源性。经济基础是社会的物质关系,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思想关系。任何上层建筑的产生,都能直接或间接地从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得到说明。其次,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领域所以具有对抗的性质,正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关系中的对立冲突造成的。再次,经济基础的变更必然一起上层建筑的变革,并规定其变革的方向。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会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即使在同一社会中,当经济基础发生某种局部性质的变化,也会引起上层建筑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第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上层建筑的反作用集中表现在:为自己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服务,确立或维护其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首先,统治阶级总是利用和依靠自己政治上、思想上的统治地位,通过国家政权和意识形态的力量,排除异己势力及其思想,力图将社会特别是经济关系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维护自己经济基础的统治地位和根本利益。其次,被统治阶级也会运用自己的政治力量和思想观点反抗统治阶级的政治压迫和思想统治,试图瓦解和破坏现存经济基础。再次,上层建筑反作用的性质取决于它为之服务的经济基础的历史地位:当它为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基础服务时,就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力量 。反之,就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力量。
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于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是通过两者的矛盾运动过程实现的。首先,这种矛盾运动是极为复杂的;在同一性质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中,上层建筑的不完善部分呢,没有反映经济基础要求的部分都要同经济基础发生矛盾;不同性质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更为复杂。例如,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同旧上层建筑的残余、未来上层建筑的萌芽之间的矛盾;新旧上层建筑之间、新旧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等等;当一种社会形态处于上升发展阶段时,上层建筑一般对于经济基础是基本适合的,它们之间是局部的、非对抗性的矛盾;当一种社会形态处于没落时期,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变革的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则变为对抗性的、全局性的矛盾。其次,在人类社会历史的长河中,这一规律也表现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总是从基本相适合到基本不相适合,再到基本相适合的过程。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这种矛盾运动过程,循环往复、不断发展,具有推进和促进人类社会不断走向高级阶段的重要作用。
社会形态更替的一般规律
社会形态是同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体。社会形态一般包括社会的经济形态、政治形态和意识形态,是三者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社会形态更替的一般包括社会的经济形态、政治形态和意识形态,是三者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社会形态更替的一般规律可从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社会形态更替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的辩证关系。人类社会历史运动中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其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等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表现了社会形态更替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的主要特征是:首先,无论何种国度的同一种社会形态,都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其次,社会形态依次更替,标志着社会发展进步的质的飞跃,即使是残暴的奴隶制社会取代平等的原始社会,也是如此。最后,社会形态依次更替具有历史的客观必然性。用马克思的话说,这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其先后序列发展的基本趋势具有不可逆性。但这种统一性“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者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因为,某些国度或民族的社会形态更替,虽然跨越了一个甚至几个社会阶段,或者某种社会形态性质和特征不够典型,但并未摆脱社会形态更替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和先后序列发展的不可逆性的基本趋势。因此,一方面,多样性是以统一性为前提和基础的。正是有了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这把“尺子”和“坐标”,才能“衡量”和确认出社会形态更替的多样性。另一方面,统一性又是以多样性为其实现形式的。“统一性”并非是一种单独存在物,而仅仅标志着各种社会形态间的秩序性的内在联系及其依次更替的过程和规律。它只能存在于“多样性”之中,并通过社会形态更替的多样性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和得以实现因此,我们在研究社会形态及其发展规律时,既要避免脱离多样性来谈统一性,对社会形态的理解流于空洞的抽象;又要避免脱离统一性来谈多样性,对社会形态的认识停留于表面现象,而要把社会形态更替的统一性和多样性辨证地统一起来。
第二,社会形态更替的必然性与人们的历史选择性的统一。社会形态更替的客观必然性,主要是指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过程和规律是客观的,其规定的基本趋势是确定不移的。但由于社会规律都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因而规律的客观性并不排斥人们对于某种社会形态的历史选择性。这种历史选择性逻辑地包含四层关系: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造成了能够选择的可能性空间;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也是一个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过程;人们的历史选择性,归根到底是人民群众的选择性;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形态的历史选择,是通过社会革命实现的。
第三,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社会形态更替的前进性是指各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基本趋势,其内在根据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发展,其历史过程是一个辨证否定即“扬起”的过程。但是,社会形态更替的前进性并不否认历史发展的曲折性。首先,社会形态更替、一种新社会制度取代旧社会制度,往往不是从旧社会制度发展最完善的国家开始,而更易于在旧制度发展不很完善的地方突破。这非但不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相反,恰恰是社会发展规律的表现。其次,在社会进步发展过程中,社会形态更替出现反复甚至倒退,是时常出现的;然而,这种暂时的反复和倒退,并不能改变历史车轮前进的总趋势。它所呈现的社会“曲折”,必将以社会的巨大进步来补偿。因此,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从来都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相统一的过程。
三、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
阶级与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基本矛盾的具体表现,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阶级与阶级斗争虽然只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但这一理论在马克思主义原理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为认识阶级社会及其发展提供了一条新的基本线索,为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打碎旧世界找到了一条根本途径。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要十分注意正确认识和处理阶级斗争问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四、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原理
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原理阐明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社会规律的实现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活动,社会历史的发展是无数个人合力的结果。它要求人们树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观点,无产阶级政党必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历史创造者的问题是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分歧的一个焦点。列宁曾经把旧的社会理论的缺陷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仅仅看到人们活动的行为动机,看不到背后的物质原因;二是看不到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决定作用,夸大个人的历史作用。唯物史观之所以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个伟大发现,其重要原因在于,它科学地揭示了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正确地回答了历史创造者的问题,阐明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创造历史的决定力量。
第一,群众史观与实践观点、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观点的内在联系。
唯物史观是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其中任何一个基本原理有一定的理论前提,并同其他原理有着一定的逻辑关联。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或群众史观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有自己特定的理论前提。
众所周知,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而群众观点与实践观点是一致的,或者说,群众观点是实践观点的必然展开,而实践观点是群众史观的逻辑前提。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从逻辑上必然会得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这一结论。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决定力量的原理,与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和决定力量的原理也是一致的。唯物史观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历史的发展的基本观点出发,认为物质生产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通过物质生产活动为社会创造了存在和发展的物质条件,推动了社会历史的发展。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过程考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最基本的社会矛盾,生产方式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从历史主体或历史创造者的角度看,人民群众是创造社会历史的决定力量。这两个方面的观点是相辅相成的。
唯心史观之所以错误地回答了历史创造者问题,从哲学方法论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脱离了社会实践来考察,颠倒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否认了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总之,离开了实践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以及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决定力量的观点,就不可能得出群众史观,也不可能理解群众史观。
第二,从唯物史观的科学方法入手把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命题的科学内涵。
揭示出人类历史发展深层逻辑的唯物史观,本身也体现着一定的逻辑结构。唯物史观坚持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论原则,从历史主体的三个层次(类或总体的人、群体、个体)考察了人们在历史中的作用。唯物史观首先把历史主体当作类来看待,肯定总体的人在总的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主张是人而不是神创造了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神学历史观时强调:“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活动而已”。马克思还提出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的论断。唯物史观并没有停留在一般的指出人们创造历史这一层面上。如果就此止步不前,那么无益于揭示更深层次的历史发展规律。列宁曾经指出:“历史是由个人创造的这一原理在理论上毫无意义。全部历史本来是由个人活动构成,而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解释这些活动”。在这里列宁不是一般否认人类创造历史,而是批判那种不理解人们创造历史的基本活动及其规律而又侈谈人人创造历史的肤浅理论。深入考察现实社会历史中的一定群体和个体的作用,就会发现:人民的历史作用是不同的,有推动力是进步的,也有阻碍历史发展的;在推动历史发展过程中既有主导的、起决定作用的力量,又有非主导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力量。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主导力量,在创造历史过程中起决定作用。人民群众作为创造社会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主体,作为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推动了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这一原理不仅没有否认个人的历史作用,而且为正确地说明个人的历史作用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前提。必须明确,人人都参与了历史的形成,但并不等于说人人都是历史的创造者;某些个人参与了创造历史的活动,但与人民群众的作用相比,个人包括杰出人物都不是创造历史的决定力量。
第三,从科学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群众史观的重要意义。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创造历史的决定力量。这是一个科学判断,它正确地反映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唯物史观蕴含或引申出来的群众观点也包含了一定的价值判断。在社会认识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为什么人的问题”,即以谁的利益和要求作为价值标准的问题。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以人民群众为本,体现了唯物史观特别是群众史观的价值取向。我们党坚持群众史观和群众观点,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体现了我们党追求的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